請問,就是說,保證人對受讓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,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,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,雖然債權人洪先生在轉讓債權時通知了你,且你在接到債權轉
讀者來信我的朋友孫女士向洪先生借款5萬元,由我當保證人。我在孫女士出具的借條上簽寫保證人及自己的姓名,并與洪先生明確約定“嚴禁轉讓債權”,該約定內容載于借條之中。此后,洪先生仍然將5萬元及其利息的債權轉讓給徐某,并發微信通知我,我沒有表示同意。請問,如果徐某向孫女士索要借款無果,我是否應當承擔清償義務?專家解答民法典第696條第1款規定:“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,未通知保證人的,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!本褪钦f,債權人將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,只需要通知保證人即可,無論保證人是否同意,該轉讓都對保證人發生效力,保證人對受讓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。但是,民法典第696條第2款又規定:“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,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,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!雖然債權人洪先生在轉讓債權時通知了你,但由于你在提供保證時已與洪先生明確約定“嚴禁轉讓債權”,相當于對該保證設定了條件。因此,洪先生必須遵守該約定。洪先生違反約定轉讓債權,此行為構成對你的違約,且你在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,沒有作出書面同意,所以你對新的債權受讓人徐某無須再承擔保證責任。在債務人孫女士無力向徐某清償借款的情況下,徐某也無權要求你承擔清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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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輯:王建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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